(2017)晋0525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某某抢劫、强奸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13号被告人焦某某犯强奸、抢劫罪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据(2014)泽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某某缴纳罚金5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仍在监狱服刑,于2016年12月20日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9日,因最高人民法院提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焦卫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同日将该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某某之亲属已于2016年4月5日代其交纳了500元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1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