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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福国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福国,庆阳阿曼中大商贸有限公司,安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中段西侧北地西路世纪新村。法定代表人李昕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平,住庆阳市。被执行人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徐福国,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福国,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庆阳阿曼中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李阿曼,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银珍,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福国、庆阳阿曼中大商贸有限公司、安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福国归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太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至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阿曼公司、安银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112元,由被告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福国、庆阳阿曼中大商贸有限公司、安银珍负担。执行中,因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2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金波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袁梧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