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雪花,方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李爱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雪花,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绪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方雪花、方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欠款327255.92元及执行费4810元,但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雪花、方绪光存款332065.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