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横县横州镇西城路002号。法定代表人:陆国宁,局长。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桂0127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履行(2017)桂0127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陈炳坚等210名员工支付工资共288239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廖福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