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马卫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卫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76号罪犯马卫民,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吴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卫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3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赃款赃物。被告人马卫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作出(2006)苏中刑二终字第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9月25日、2015年7月29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5089号、(2011)宁刑执字第3538号、(2013)宁刑执字第6694号、(2015)宁刑执字第67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卫民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马卫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卫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马卫民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监狱表扬,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已退赔赃款赃物人民币五千零四十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卫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卫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三日(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