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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石立兴、齐河县马集镇石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立兴,齐河县马集镇石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石立兴,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马集镇石拐村民委员会,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石祥木本院在执行石立兴与齐河县马集镇石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