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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仁瑞申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仁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高仁瑞,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负责人:王文明,职务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润达学府苑1号楼7号商服一楼。本院在执行高仁瑞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仁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