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叶玲英谢朝滨公民身份号码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滨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4执1115号被拘留人:谢朝滨公民身份号码:×××1617本院在执行叶玲英与谢朝滨(2017)浙1124执1115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谢朝滨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谢朝滨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