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701号原告:阚某,男,汉族,1991年4月19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仁,临沂罗庄双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负担。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