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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珍玲与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珍玲,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834号原告:马珍玲,女,1966年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甘漠中道4826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97818637W。法定代表人:李成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雪军印,公司法务部部长。原告马珍玲与被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马珍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珍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珍玲负担。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