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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5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岳明、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岳明,陈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5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岳明,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陈剑辉,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潘岳明与陈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剑辉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已查封,但已被其他法院先预查封(参与分配函已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因此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潘岳明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