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在山与李栓、白桂兰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在山,李栓,白桂兰,李海强,樊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在山,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折建勋,内蒙古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栓,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桂兰,女,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李栓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强,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系李栓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强,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系李栓之女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义,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在山因与被上诉人李栓、白桂兰、李海强、樊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在山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在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在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杨在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晓 燕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苗 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旗 香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