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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子刚、韩建明与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问海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刚,韩建明,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问海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初71号原告郑子刚,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原告韩建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040287-2。法定代表人张瑾予,该公司经理。被告青海荣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香格里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049915-X。法定代表人问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纬七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盛玉永,该公司经理。被告问海荣,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青海荣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西宁市。原告郑子刚、韩建明与被告青海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部镁业有限公司、问海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郑子刚、韩建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子刚、韩建明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子刚、韩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3元减半收取45752元由原告郑子刚、韩建明负担。审判长  张卓鹏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