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邹现均与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现均,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062号原告:邹现均,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超,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42194C。法定代表人:李昌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现均与被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现均于2017年6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现均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现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现均负担。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