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杉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郑杉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2民终12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王绍恩,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德香,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杉木,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上诉人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杉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包头市马连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兴平审判员魏晓燕代理审判员侯丽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董婷婷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