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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内蒙古金土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英,内蒙古金土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民终995号上诉人:刘凤英,女,汉族,农民,1958年1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内蒙古金土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展旦召苏木解放滩富康街南吉巴线北。法定代表人:段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凤英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土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实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刘凤英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凤英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属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撤诉行为对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构成侵害,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凤英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刘凤英负担。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倪志强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