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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革和、彭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革和,彭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镇复兴街6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6063-5。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革和,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彭娇丽,女,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革和之妻。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革和、彭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领取人民币63673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