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聪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妙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聪妙,又名张丝妙,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平县,住安平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聪妙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彦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聪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秋天,被告人张聪妙在安平县丝网街悦程酒店东侧70米路北其经营的烟酒百货店内,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V9”、“蟲草鹿鞭丸”等性保健品无正规、合法来源,依然购买并销售。2017年2月22日,安平县公安局联合安平县食药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V9”4盒、“蟲草鹿鞭丸”8盒等保健品一部。经依法鉴定,“V9”、“蟲草鹿鞭丸”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琴焕的证言、安平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安公(城)扣字〔2017〕003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检测中心WH-2017-02-23-008(2/2)检测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以及被告人张聪妙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聪妙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掺入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庭审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聪妙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西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