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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瑞杰与温建平、苏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杰,温建平,苏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杰,男,1956年0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温建平,男,1982年0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姌,女,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瑞杰与被执行人温建平、苏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温建平、苏姌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王瑞杰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0300元。本案2017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建平、苏姌无存款、无车辆、无证劵、无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温建平、苏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9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