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法定代表人束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才,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甫才,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乐路1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888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南京宁储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款2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查结果予以认可。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财产已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04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