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阚民与武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民,武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230号原告:阚民,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武凌,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阚民与被告武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阚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阚民负担。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