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某凤诉刘某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凤,刘某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191号原告:张某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贵,男,汉族。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某俊,彝良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某凤诉被告刘某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凤撤诉。案件受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张某凤负担。审判员 吕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