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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春梅申请执行吕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梅,吕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协和乡。被执行人:吕小东,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刘营镇。本院在执行黄春梅与吕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春梅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依法享有债权金额67578.92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到位标的9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查询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吕小东的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尚有59578.92元权利金额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吕小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经反馈申请执行人黄春梅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对未予履行债务应予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