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青与李彦堂、叶晓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李彦堂,叶晓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307号原告:李青,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彦堂,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叶晓梅,女,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与被告李彦堂、叶晓梅、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彦堂、叶晓梅、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对被告李彦堂、叶晓梅、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相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