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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579号之一原告:左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生,现住内蒙古。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苏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高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某某、苏某某银行账户的资金共计39030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苏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某室(房产证号: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某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观华二0一七年八月月八日书记员  赵乙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