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伊会君与伊贵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会君,伊贵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会君,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委会4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贵加,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委会*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会才,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新和村委会5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会君因与被上诉人伊贵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争议水面与新和村委会签有承包协议且已交纳了承包费,而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是其办理水产养殖许可证时提供的其祖父伊昌有与新和村委会签定的承包协议的复印件,在本次诉讼中亦未提供该协议原件,新和村委会不认可曾经与被上诉人祖父伊昌有签订过此承包协议,新和村委会对该合同效力问题已经另案诉讼,故该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待定,原审判决以该承包协议及密山市水产总站颁发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证确认被上诉人具有承包经营权证据不足。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伊会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伟国审判员 季学平审判员 刘兆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苏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