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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民,经理。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周全,该公司负责人。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昭通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周贵,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申请执行人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以向我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昭通昊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天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申请。二、终结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6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大俊审判员  姬洲旋审判员  曾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