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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兰西县人民法院与曹继星、朱亚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西县人民法院,曹继星,朱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任建春,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曹继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朱亚武,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执行人曹继星、朱亚武罚金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兰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曹继星、朱亚武现下落不明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明月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肖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