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兰西县人民法院与曹继星、朱亚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西县人民法院,曹继星,朱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任建春,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曹继星,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朱亚武,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执行人曹继星、朱亚武罚金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兰刑初字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曹继星、朱亚武现下落不明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明月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肖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