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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9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9民初239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