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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永琴、牛春菊与被执行人杜运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永琴,牛春菊,杜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樊永琴,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申请执行人牛春菊,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杜运安,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永琴、牛春菊与被执行人杜运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杜运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执行人杜运安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杜运安在山西省运城浩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到申请人樊永琴、牛春菊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