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武汉市江岸区全汉网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江岸区全汉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50号。法定代表人杨振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汉网吧,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模范二村7号1-1-4。法定代表人丁全汉,系该网吧经营业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行审4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汉网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汉网吧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10,000元,承担执行费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全汉网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