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2、李某1等与张华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李某1,张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吕瑞,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957号原告:李某2,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旺河区。原告:李某1,男,201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旺河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旺河区。系李某1之父,即第一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浩、张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林,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代表人:李彦君,经理。被告:吕瑞,男,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东四镇大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52563995B法定代表人:叶玉佩,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818887875C。代表人:田泽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永华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158520127代表人:刘文军,经理。原告李某2、李某1与被告张华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吕瑞、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李某1、李某2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2、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2、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38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承担。审 判 长 王钟江人民陪审员 张玉森人民陪审员 刘平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