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亚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51号原告:吕亚奇,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原告吕亚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亚奇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亚奇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亚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亚奇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姬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