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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与王安明、马呈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明,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马呈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安明,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三星村。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呈贤,男,1992年6月1日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王安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三雄纸业有限公司、马呈贤房屋迁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安明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杨 兵审 判 员  郑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俊书 记 员  杨舒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