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洪与刘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洪,刘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彭洪,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9号重汽销售公司办公室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6591408-2。法定代表人:罗红梅,总经理。彭洪与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096705.33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富民春石化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刘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其高消费,并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执行助理刘学亮书记员 何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