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长山与陈英、赵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山,陈英,赵云,刘文超,石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朱长山,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陈英,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赵云,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刘文超,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石广顺,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英、赵云、刘文超、石广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长山11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0元。经申请执行人朱长山申请,2017年2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英、赵云、刘文超、石广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4月1日轮候查封赵云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香江路北侧(香江花城)11幢2-603室的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