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崔金与长春市水允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长春市水允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崔金被执行人长春市水允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