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姜赛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姜赛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248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负责人:瞿道真。被申请人:姜赛娜,女性,1990年10月28日出生,26岁,汉族,住龙湾区。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赛娜所有的骐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浙C×××××,车辆型号:DFL7161AC)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姜赛娜名下的骐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浙C×××××,车辆型号:DFL7161AC)。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炳昶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邵时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