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10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钟指葵,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东华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国柱。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因与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明人民陪审员 袁晓军人民陪审员 魏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曾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