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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新祥与王玉梅、胡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新祥,王玉梅,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83号申请人:郑新祥,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王玉梅,女,42岁,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胡伟,男,43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郑新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胡伟所有的苏C×××××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15000元。申请人郑新祥、担保人孙玉芹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金山花园27#-3-302室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胡伟所有的苏C×××××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以上保全价值115000元。三、查封申请人郑新祥、担保人孙玉芹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金山花园27#-3-302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