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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5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吉沐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吉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3号。负责人王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吉沐忠,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沐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45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江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