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江西金手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江西金手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饭是钢大酒店,邢晓巍,袁媛,王志建,荣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392-0法定代表人:熊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金手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283号,机构代码:74854598-3。法定代表人:王志建。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饭是钢大酒店,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天佑路8号,机构代码:L2036450-9。法定代表人:邢晓巍被执行人:邢晓巍,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袁媛,女,汉族,1975年22月25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王志建,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荣启红,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金手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借款本金1412801.77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1月26日利息为32421.51元,并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给付);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饭是钢大酒店、邢晓巍、袁媛、王志建、荣启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拍卖了被执行人荣启红名下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14栋1单元501室以及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紫砂香庭14栋一单元201室的房产,此外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另三套房产,但双方当事人达成贷款转化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71823.28元及利息,执行费17120元,总计1488943.28元及利息,已执行880281.03元,未执行608662.2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713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