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与李玉平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24号申请保全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住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西路121号。被保全人:李玉平,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李奇村566号。被保全人:张金岭,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李奇村566号。申请保全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玉平、张金岭银行存款1.7万元,申请保全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玉平、张金岭银行存款1.7万元。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保全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