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廖行轩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行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行轩,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2004年3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元,2005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行轩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行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凌晨2、3点许,被告人廖行轩伙同其哥哥廖某某(已死亡)一同前往龙泉驿区十陵X小区附近,盗走被害人刑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川X银色长安小货车(车架号为X)。后两人于第二天将盗来的车辆销赃。经鉴定,被告人廖行轩盗窃的长安小货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2017年3月22日,民警被告人廖行轩挡获归案。被告人廖行轩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邢某为邢某。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廖行轩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津市人民法院(2003)津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遗体处理通知(廖某某),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被告人廖行轩的供述,被告人廖行轩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车架号为X),涉案长安牌货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口信息资源库(廖行轩)、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行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行轩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行轩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行轩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廖行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行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廖行轩退赔邢某损失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翰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