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屈某某与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屈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孙某某交付房屋及承包地。关于交付房屋,本案执行依据(2017)陕058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为“位于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曲城村的长30米宽6米土木结构五间瓦房一院应由李某某、屈某某继承三间,孙某某继承二间”,该判决内容未明确申请人应继承上述房屋中的哪三间。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表示其对执行标的中的承包地的位置亦不明确,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8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