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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华与被许艳丽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许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许艳丽,女,1978年8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283执18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万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807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许艳丽民间纠纷一案,在上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轮执行过程,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