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华与被许艳丽民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许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孙华,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许艳丽,女,1978年8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283执18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2万元,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4807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许艳丽民间纠纷一案,在上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轮执行过程,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