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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司正东、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司正东,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766767H。法定代表人乔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行人司正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军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9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被执行人司正东之妻)。被执行人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0917629-X。法定代表人:彭忠丽,经理。被执行人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76728751-0。法定代表人:李祖平,董事长。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司正东、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立案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建东支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罚息计174229.42元;张军英、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天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174229.42元范围内就抵押财产车辆优先受偿。本院查明,司建东在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所购买的车牌号为x东风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该车的法定车主为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停放在宣汉县普光高速路口附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达州市吉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放在普光高速路口附近,车牌号为x东风牌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车辆。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