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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玉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玉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被告人林玉明,男,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199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3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事实:1、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玉明在本市楚门镇田岙村冯家55号自己的家中容留冯某1、陈某、孙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林玉明在上述地点容留冯某2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林玉明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出庭检察员:周雅峰量刑情节:累犯、如实供述。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玉明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玉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玉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敏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