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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713号原告刘庆生。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同艳。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刘庆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庆生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