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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春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748号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华通巷14号2栋附2栋。法定代表人:郑家地.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春丽,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兰,系沈春丽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56元,减半收取113.78元,由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雨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校宇 更多数据: